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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孚县首例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9-17 16:1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道孚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该案作为道孚县首例信用卡诈骗案,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承租被害人巴某某出租车到某乡办理事务,罗某某到达该地后借故向巴某某借用手机使用,使用期间发现手机内有巴某某的银行卡一张,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以需要巴某某身份证报账为由,向巴某某索要身份证信息,在取得身份信息后,罗某某将巴某某尾号为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注册的QQ号和微信号上,并将巴某某预留银行手机号短信拉黑。之后罗某某从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先后共49次向自己QQ号钱包和微信号钱包内转入19476.21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尼某某在道孚县县城相遇后,尼某某向罗某某询问自己在某乡的劳务费,并向罗某某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用于打款,此时罗某某借故向尼某某借取手机使用,并将尼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QQ号上,并将尼某某预留银行手机号短信拉黑。之后罗某某从尼某某农业银行卡上先后28次向自己的QQ号钱包内转入3101.80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到道孚县某乡找到之前自己租房的房东格某某谎称公司需要之前租住房子时的租房打款明细为由,要求格某某给自己提供银行卡卡号,因当时格某某本人没有银行卡,于是向罗某某提供了自己妻子泽某某的银行卡,该卡号绑定预留号码为格某某的电话号码。之后罗某某再次以打电话为由借取了格某某的电话,期间罗某某将泽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注册的QQ账号内,2021年1月15日罗某某先后19次从泽某某的银行卡向自己的QQ号钱包内转入了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3月19日在道孚县某旅馆被侦查机关抓获。

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向三被害人退还了所有赃款,且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某无前科、系初犯以及家风良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经查被告人确无前科,该情节在量刑建议时已进行了考虑,其三次有预谋的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宜认定为初犯,被告人家庭家风良好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其辩解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中,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的行为,表面上看符合盗窃的特征,但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然而罗某某窃取和骗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本身并不属于财物,取得这些信息资料并不等于实际占用账户中的存款。罗某某窃取、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再次以打电话为由借取被害人手机进行相关操作并拉黑手机上的银行存取款短信,目的是为了将他人的信用卡绑定在自己的QQ和微信账号上,从而在自己手机终端上使用提取他人信用卡内的现金,并使被害人不知晓自己信用卡内的资金走向。可见,其取得财物的手段主要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而非秘密窃取,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欺骗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欺骗了金融机构,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故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就本案而言,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之后将他人信用卡绑定在自己QQ及微信账号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罗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冒名使用的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暨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反诈提示  

  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起将窃取、骗取的信用卡信息通过借取被害人的手机进行操作绑定到相关账号,再利用通讯终端手机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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