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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耐心劝导,“正义雪莲”调解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21-11-13 21:05:46 打印 字号: | |

11月12日,2位面带焦虑的群众来到道孚法院,声称要找“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团队的法官立即接待了这两名群众,原来他们是想通过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庚即对该案进行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泽某(女)与被告罗某(男)离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因思念年幼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遂将孩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在参加了道孚法院“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组织的宣传活动后,被告想通过“正义雪莲”的帮助,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被告对此却坚决不同意,并与原告激烈争吵,遂诉至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劝导,详细解释了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抚养权变更

民法典婚姻篇关于变更抚养权的规定如下:对于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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