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2位面带焦虑的群众来到道孚法院,声称要找“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团队的法官立即接待了这两名群众,原来他们是想通过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庚即对该案进行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泽某(女)与被告罗某(男)离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因思念年幼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遂将孩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在参加了道孚法院“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组织的宣传活动后,被告想通过“正义雪莲”的帮助,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被告对此却坚决不同意,并与原告激烈争吵,遂诉至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劝导,详细解释了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抚养权变更
民法典婚姻篇关于变更抚养权的规定如下:对于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