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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例法治价值解读(附案例简介)1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1: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与复旦大学、湖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的第三期联合培养法治人才项目研究生组织第一次主题党日学习,主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例”。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部分案例法治价值解读,以供参考。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公平正义,追求良好社会风尚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顺利进行,促进邻里团结和睦

 

【基本案情】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2020年9月11日,根据相关规定,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郭某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然而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层业主的阻挠而被迫停止。一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将对其所有房屋采光造成影响,直接影响房子价格。多次协商无果后,郭某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加装电梯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对于被告所称安装电梯可能存在的隐患,可另行主张权利。宣某某等一层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价值分析】

 

平衡各方利益,构建和睦邻里关系。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呼声渐高,愈发受到重视。湖南大学董苗苗同学结合研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后谈到,从法律角度观察,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居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依法对各方利益进行再平衡,找到解决加梯实践“难”的利益平衡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不仅有利于缓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出行难的问题,还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保护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确引导,宣扬了和谐、友善、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打造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现代社区,构建和睦邻里关系。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彰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李瑞鹏同学也着重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进行研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位列“十一个坚持”之中。该案就充分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生活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需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也就应运而生,并被多次写进“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之一。在该案中,一楼住户原本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期间又反悔,阻挠施工,协商未果,其余四位住户将二人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支持加装电梯的诉请,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韩某与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公正司法裁判,对“和稀泥”说不

 

【基本案情】

 

韩某曾因倒卖某医院挂号资源被行政处罚。2019年6月27日中午,韩某再次进入某医院,既不挂号也不就诊,不停地在候诊区和自助挂号机患者和家属前踱步。保安员杨某在执勤巡逻期间,接到医院中控室通知,发现疑似“号贩子”韩某在门诊大厅活动,要求其去协查。韩某发现保安杨某后,马上向医院北门奔跑,杨某随后追赶。韩某在奔跑过程中跌跌撞撞连续自行摔倒2次,杨某随后赶到,在医院后门通道处用手臂和身体阻拦韩某并用手台呼叫同事,后韩某倒地。在保安的询问过程中,韩某仍不予配合,称“为自己买药”,但无法出示挂号单据、处方、病历等正常就诊材料。同时,韩某因倒地导致左腿骨折,后续治疗支付医疗费45000余元,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保安公司和保安员一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杨某作为医院保安依据工作职责维护院区秩序,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控制和盘问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并不存在过错。韩某抗拒杨某依职权对其盘查选择快速奔跑,并因此受伤,但杨某在阻拦韩某过程中实施的阻拦行为在控制韩某的合理范围之内,未超过必要限度,韩某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韩某全部诉讼请求。后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韩某再审申请,一审裁判生效。

 

【法治价值分析】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复旦大学李涛同学以报告中的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为例汇报了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把公正妙喻为法治的“生命线”。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法谚亦云:“正不应对不正让步”。法律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从价值分析角度出发,公平正义作为法价值的核心内容,是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尺度和准绳,“公”与“平”缺一不可,一旦突破“公”的底线,即使达到表面的“平”,亦是软弱虚浮,无法站住脚跟的,更会滋生与助长“谁弱谁有理”“伤了就要赔”的歪理和误解。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倡导公平正义价值,对保安人员正当履职、勇于制止不法行为给予正面的法律评价,对号贩子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坚决说“不”,对其逃跑摔伤的后果明确自负其责,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罗某与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高铁霸座违法又失德,法律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8日22时06分,罗某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罗某当日持票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罗某未下车,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在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列车乘务员要求罗某补票,罗某要求等会儿,后列车长至5车要求查看罗某身份证,罗某亦没有理会。之后乘警要求罗某出示身份证,罗某当场拒绝,并反问乘警为何要将身份证出示。罗某一度情绪激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同时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罗某表示不要拍,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了争执。列车在黄石站停靠期间,黄石站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作出编号为武铁武公(治)行罚决字[2018]286号《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将罗某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同年12月CCTV-4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CCTV-2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同日,人民网转发了中国新闻网以《列车“霸铺叔”扰乱秩序被武汉铁路警方行政拘留》为题的报道,并附有列车现场截图,对拒补票乘客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央视的报道行为是正常履行舆论监督职责行为,并且遵守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也尽到了保护行为人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其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报道过程中所使用的评述词,是为法律惩罚违法行为、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形成鼓劲叫好,该评论合理、正当。央视的报道及评述不存在过错,非侵权违法行为。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治价值分析】

 

以法治为社会文明发展撑腰。湖南大学王若绮同学以高铁霸铺案为例汇报了学习体会。2018年,自从各大媒体对高铁“霸座”事件报道后,类似于“霸座”“霸铺”等不文明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居高不下,社会大众更是对此类不文明现象义愤填膺,而罗某霸铺案的司法判决正是从法律维度为文明社会建设和正当舆论监督予以明确的保护和支持。媒体作为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引导群众价值观的重要媒介,对于不文明现象肩负着教育和引导大众的使命和功能,央视平台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在客观报道的基础上对野蛮的社会现象予以曝光,不断激活社会公众潜意识中对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说“不”的价值判断,从而在行为驱动上使公众不做有悖于社会文明的事。国家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精神动力,民族的进步更是离不开文明的支撑,该案以明确的司法审判指出曝光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无需担责,在回应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尊重人民群众朴素价值观的基础上起到了更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不文明现象应当受到批评,文明行为值得赞扬,我国文明社会的建设进程离不开每个个体的参与和践行。

 

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传递鼓励友爱互助的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同为5岁的丁某与季某在某舞蹈中心上课。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丁某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季某发现后,走到丁某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当晚,丁某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丁某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裁判结果】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舞蹈中心承担90%责任,季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季某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季某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季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法预见行为可能导致同伴受到损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在进行下腰危险动作训练时,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季某拉起丁某双臂行为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撤销原判,改判季某不负法律责任,舞蹈中心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各类费用211万余元。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积极帮助丁某接受长期康复训练。

 

【法治价值分析】

 

“小案”讲好社会风尚的大道理。复旦大学杨心仪同学着重研读五岁女童助人致他人截瘫案后认为,一边是年幼单纯、出于善意而帮扶的女童,另一边是因意外伤害导致截瘫的被帮助同伴,面对两难,人民法院没有以“和稀泥”的方式息事宁人,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明法析理充分肯定女童的善意。该案看似是“小案”,实则是可能影响社会风气的“大案”,提出了“帮不帮”的大命题。是否伸出助人之手一直困扰着公众,人民法院用公正判决细心呵护女童天真友爱的可贵品德,以个案的裁判诠释、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次使友善熠熠生辉,使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杨心仪同学进一步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法的社会性与人民性,二者互相融合又皆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民法院始终尊重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是非、衡量利益的标尺,致力于用司法力量惩恶扬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英烈名誉,保护弱势群体

 

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坚决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袁隆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在长沙逝世,享年91岁。

 

消息传出,举国悲痛,有市民前往现场夹道送别,也有人在网上发言发表缅怀文章。然而湖南男子肖某智,却在此时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于17时35分、19时15分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员人数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

 

上述信息被微信群成员看到后,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警掌握到该情况后,将肖某智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智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治价值分析】

 

坚决捍卫袁隆平院士名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民族大学张静楠同学研读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后认为,个别网民借网络空间的隐蔽性歪曲事实,对英烈进行诋毁、侮辱,逾越了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红线,情理法皆不容。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秩序,弘扬的是高尚精神,倡导的是民众良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须有“法度”,任何人想借网络空间行诋毁英烈、否定历史之实,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的权利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发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中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先辈的业绩。这是我们对老一辈革命家最好的纪念。”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侵害袁隆平名誉荣誉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充分发挥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纯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明确表达了我国司法对英烈荣誉权和名誉权加强保护的鲜明立场。

 

“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夏佳(在逃)、孙荣光(在逃)、夏涛(在逃)等人通过招聘、介绍等方式招募人员组成跨国电信诈骗集团,通过在广州设立的广告公司,打着投资的幌子,诱骗被害人加入由诈骗集团创建的微信群、QQ群。按照集团统一培训的方法和制定的“话术”,诈骗人员在群里扮演投资“老师”或“水军”,引诱被害人在诈骗集团控制的网站、平台投资虚拟货币,资金实际进入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期间,该诈骗集团故意制造“有赢有亏”的假象,引诱被害人大量追加投资,当被害人大量“亏损”后,诈骗集团关闭平台、切断联系、毁灭数据,侵吞被害人资金。该诈骗集团先后在中国广州、柬埔寨金边、波贝及菲律宾马尼拉等地设置诈骗窝点对中国大陆民众行骗。截至2019年12月案发,查实被害人逾500人,涉案金额1.4亿余元。

 

【裁判结果】

 

截至2021年年底,四川省多家法院如期顺利完成了对“5.09”专案中全部49件案件的一审宣判工作。本系列专案一审判决认定590名被告人构成犯罪,其中582人构成诈骗罪,8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12人,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229人,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328人。对590名被告人共判处罚金692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20万元。

 

【法治价值分析】

 

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是一起投资理财类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近600人获刑,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分布广泛、犯罪链条十分完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复旦大学谷云同学谈到,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犯罪分子借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各种形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痛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性、犯罪技术先进性的特点,公民个人面对这样体系化的作案团体,在案发后缺乏能力保护自身权益,所以更加需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利用法律来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2021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该案作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加大了反诈宣传力度,掀起了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热潮,形成了打击、预防、治理并举的强大震慑,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的决心。

 

邹某寻衅滋事及家庭教育令案——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怠于履行职责,跨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B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A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仅偶尔通过电话方式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前述情况并未能引起邹某父母重视,仍疏于对邹某教育、监护。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邹某的父母因工作等原因,疏于对邹某教育、监护,也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决定向邹某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限期到“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当地检察院、教委等部门,邀请邹某之前生活地社区的网格员召开谈心会,制定详细计划,共同对邹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目前邹某的父母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次,效果良好。

 

【法治价值分析】

 

为未成年人保护“亮剑”,筑牢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杨雨晨同学结合未成年被告人邹某寻衅滋事及家庭教育令案汇报了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强调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在该案中,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成立了“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借助两地力量,凝聚工作合力,为家庭教育失范的邹某父母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该案尝试跨域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随着该法的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该案充分贯彻和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注重法治规则,持续反腐倡廉

 

程三昌案——织密反腐败“天网”,让潜逃者无处藏身

 

【基本案情】

 

程三昌原系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百名红通”人员。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本案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程三昌在境外滞留不归,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两名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项诉讼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三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审判,拒不退缴赃款,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缺席判决。

 

【法治价值分析】

 

用法律程序织密反腐败“天网”,完善刑事责任追责体系。中央民族大学王金茹同学认为,程三昌案是我国第一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无疑是一次成功的法治教育课,不但反映了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的效能在不断提升,更是再次彰显我国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该案正体现了我党坚决反腐倡廉,坚持从严治党,坚定运用法治思维惩处人民“蛀虫”的决心。大力宣传“程三昌案”不仅仅具有普法层面的意义,更是对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法治教育。2018年,我国先后在宪法中增设纪检监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专章,进一步完善了对腐败犯罪的刑事责任追责体系,成为继2012年该法修订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又一有力法律武器。司法机关坚持贯彻刑事程序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基本理念,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被告人程三昌的知情权、其亲属的参诉权,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并不因缺席审判程序而降低。该案作为“零的突破”必将会对未来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提供实践素材。程三昌逃脱境外已逾20年,但境外不是法外,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是一定会到来,任何损害国家和党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为终将会受到人民的审判、法律的制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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