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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例法治价值解读(附案例简介)2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7:18 打印 字号: | |

四、深入贯彻“两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以下简称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静态总投资34.1亿元,动态总投资38.87亿元,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下游8个乡镇。该工程建设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取得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水库蓄水将淹没野生动物部分生境,包括绿孔雀栖息地(“绿孔雀”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列为“濒危”物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所编制《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现状调查报告》载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成后,蓄水水库对绿孔雀目前利用的沙浴地、河滩求偶场等适宜栖息地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淹没区公路改造重修也会破坏绿孔雀等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淹没区域还发现另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该物种2015年被列入《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为极危物种,仅在我国红河流域分布。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的关于永久性停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价值分析】

 

筑牢“两山”理念,以司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齐天怡同学认为,2021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多达26.5万件,从绿孔雀案到保护中华水塔案,人民法院在不断探索如何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发挥司法作用。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重要演讲并回答关于环境保护的学生提问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国家对林业管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解决实际环境纠纷的法律知识不足,司法流程不熟悉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解决这一难题,“森林法官”跋山涉水,通过为群众普及法律、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林业纠纷等方式化解纠纷,守护绿水青山。作为“两山”理念发源地的浙江省安吉市有这样一群法官,他们在采茶季里,身穿制服,走出法院,穿山越岭,到群众中去,守护森林竹海,践行“两山”理念。这群法官被当地人民亲切地称为“森林法官”,他们以绿色司法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都指明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两山”理念的践行对于建成美丽中国、加快我国从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美丽世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苏法院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某污水处理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的情况下,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经鉴定,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5亿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公司及包括该公司总经理郑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被告人郑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某污水处理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金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南京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污水处理公司赔偿4.7亿元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笔环境修复费用加上5000万元的罚金,成为全国法院对污染环境“开出”的“最严厉罚单”。

 

【法治价值分析】

 

以环境资源审判谱写长江流域保护的新篇章。复旦大学何靖雯同学结合报告中提及的“向长江非法排污案”以及近年来长江流域保护的司法实践,抒发其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感想。2016年以来,在长江上中下游的重庆、武汉、南京三座城市,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三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主题从“推动”到“深入推动”再到“全面推动”,均强调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在该案中,人民法院针对某污水处理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水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的行为,开出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总计5.2亿元的史上“最严罚单”,同时适用替代性赔偿的创新方式给该公司提供了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该案作为保护长江流域的司法实践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也是对2021年3月生效的《长江保护法》的案例解读,书写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法治故事。

 

五、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人脸识别第一案——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守护公众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7日,郭某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将相关事宜以店堂告示和向年卡持卡客户群发短信的方式予以通知。但是,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未能就激活人脸识别系统或者办理退卡方案协商一致。2019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发出的涉案告示和短信内容无效;判令被告野生动物世界退还郭某年卡费;赔偿交通费;在第三方技术机构见证下,删除因办理和使用年卡所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同时承担相应的技术见证费用和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某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者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鉴于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其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数额合理。另外,野生动物世界除删除郭某的面部特征信息外还应删除其指纹识别信息。

 

【法治价值分析】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与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叶童同学学习人脸识别第一案后认为,该案是我国涉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第一案,有力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出台,彰显了我国在互联网时代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就获取知情同意的有效方式、信息收集处理的必要范围、人脸识别领域重要法律概念的界定等核心法律问题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判断,以充分有据的法律说理支持了原告要求删除人脸识别信息的请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是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面临的时代新课题,如何在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和促进技术应用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人民法院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在该案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和隐私利益,限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而次生的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和利用行为,为类案裁判确立了可供借鉴的合理原则。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殷切希望,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解决社会群众普遍关心的自然人敏感信息保护问题,既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运用,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目标。

 

向个人信息滥用说“不”,你我用法律共守脸面安全。复旦大学李静同学研读人脸识别第一案后认为,该案场景普通、金额不大、损害后果也不严重,但却引起社会各层面的关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其原因在于,对于大家习以为常的“被刷脸”,权利人郭某选择了依法守卫自己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决定着法治“为了谁、依靠谁”这一关键和核心问题。“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首先要肯定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其次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我国民事基本法的人民立场,判决经营者有关人脸识别的店堂告示对郭某不发生效力,不仅应当删除郭某的面部特征信息,而且基于经营者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同时应当删除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的郭某的指纹信息。该案明确了经营者采集生物识别信息和消费者选择权的边界,探索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引领数字时代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范本,是人民法院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生动体现。该案也鼓励自然人个体应当积极投身于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中,用法律思维推进社会的进步。

 

“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严禁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茶颜观色南门口店)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原告茶悦公司主张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洛旗公司和被告凯郡昇品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装饰进行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刘琼饮品店立即停止在南门口门店使用与原告近似店铺装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的店招等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需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进行广告宣传、招商加盟宣传及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被告几家公司一共要向茶悦公司赔偿 170 万元并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洛旗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 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近似装潢与虚假宣传,只是近似装潢元素的认定从十一处删减为三处,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价值分析】

 

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人民法院2021年的工作重点。湖南大学孙康康同学以“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汇报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商业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态度。对于该案,一、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茶颜观色”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共计十一项元素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判决“茶颜观色”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70万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指出,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以“五个关系”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网红经济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经济发展模式,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网红产品的品牌保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近年来,大量傍名牌产品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秩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该案的公正判决背后是对智力成果和精心原创的尊重,体现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平台“二选一”案——划定不正当竞争法律红线,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某小吃店在拒绝甲外卖平台要求其关闭乙外卖平台业务后,被甲外卖平台设置为“无效店铺”,无法接收外卖订单,经投诉后才予以恢复上架。乙外卖平台以甲外卖平台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浙江温州中院一审判决甲外卖平台经营者赔偿乙外卖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甲外卖平台上诉后,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价值分析】

 

数字经济时代以司法彰显法治的公平与秩序价值。复旦大学任愿达同学认为,入选报告的平台“二选一”案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外卖电商领域的首案,是该法对我国数字经济行业进行规范引领的生动司法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看到,同世界数字经济大国、强国相比,我国数字经济大而不强、快而不优。还要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坚决纠正和治理。”“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数字经济作为一种“破坏性创新”,面对市场的野蛮生长,既需要行政部门通过科技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开展有效规制,也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符合政策引领、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发展战略的个案裁判,协同监管治理、保障公平正义,使我国的制度运行、法律实施和数字经济的业态发展、市场扩容同步实现守正创新,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反思价值理性、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目的解释,结合时代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斟酌考量数字经济发展初期各市场主体的实际地位,运用数字经济思维对“二选一”问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价值判断,是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上的突破创新,体现出社会道德观念、法治公正和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而这种内在统一是法律具有人民性的根本理据之所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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