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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须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6 16:23:24 打印 字号: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申请、提起上诉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特别提示]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因新证据申请再审或对第一审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6.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7.我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四川省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账号:系从财务系统随机分配虚拟账号,一案一户一账号;二维码:系统随机生成二维码,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右上角。

如有疑问,请到立案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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