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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6 16:32:43 打印 字号: | |

如您系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受理条件: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院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系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且我院对案件具有主管权。 

   (二)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足额担保。

二、请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请您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如保全对象、数量、种类、性质、价值、所在地等),如果申请保全多项财产的,应注明保全每项财产限额;写明较为详细的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二)应当提供充分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担保,提供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委托材料。

   (四)申请人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被保全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程序:

   (一)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递交。

   (二)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立即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1.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您及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立案后在二日内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移送立即开始执行。2.裁定作出后及时向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在保全裁定执行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3.对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您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根据申请保全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请您在接到法院交纳申请费用通知时尽快预交,如您未按时足额交纳申请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我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不支持恶意申请保全或者滥用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实施后,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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