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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立案须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6 16:50:26 打印 字号: | |

如您系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请在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本须知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赔偿请求人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四、直接向我院申请赔偿的条件

以我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所涉刑事案件或执行案件程序已终结,赔偿申请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赔偿请求人主体适格,我院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五、向我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条件

(一)申请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已分别作出赔偿决定;在收到复议机关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在复议机关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中级法院赔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级法院已作出赔偿决定;在收到中级法院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中级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在中级法院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六、申请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您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准备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工商登记相关材料。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书、复议机关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赔偿申请相关材料收讫凭证等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在各种诉讼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提交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已终结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申请书及副本,赔偿申请书应符合形式要件,并列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包括具体的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以及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况、申请的日期。

(四)相应的证据材料,即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一)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法律文书的申诉以及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问题,向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提出。

(二)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指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部门应当通知下一级人民法院移送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待下一级人民法院将卷宗全部移送后再行立案,由立案审查部门一并移送我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立案期限中予以扣除。

(三)如您的赔偿申请书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将告知您修改后再行申请。

(四)人民法院不支持恶意申请、故意滥用申请等不正当申请行为。如您的赔偿申请属于明显恶意申请、故意滥用申请的,法院在释明后可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五)本须知不适用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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