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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1 17:11:27 打印 字号: | |

遇到纠纷后,灵活选择使用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比选择到法院诉讼成本更低,更加方便快捷。诉讼应是最终的权利救济方式。


一、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外,其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仲裁协议,并持仲裁协议共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人民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行政调解。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工作衔接配合的指导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申请调解行政争议的,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所属的行政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调解范围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诉前行政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天。经调解达不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持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当事人遇到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后,还可以选择向当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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