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风险告知
执行风险提示书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5 15:03:08 打印 字号: | |

执行风险提示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申请执行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二、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无财产、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被执行人的现实状况,市场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承担。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同时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开户情况、不动产、动产、投资及诉讼保全等情况。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五、不及时申请处分查控财产的风险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暂时不能处分的,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续行查封、冻结措施,将导致不能受偿的风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六、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七、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或恢复执行申请。


八、执行中止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九、执行终结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