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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5 11:02:18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

 

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的同时,遴选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一、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审理长三角地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依法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各环节被告人定罪量刑,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严惩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巩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高压态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妥善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预防性保护功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遵循自然规律规制被告人自行投放外来物种行为,明确增殖放流应符合生态环境特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依法审理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费征缴案件,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能,加强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确认青藏高原污染环境赔偿磋商协议,筑牢高原生态屏障,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加大对长城、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力度,守护历史文化遗产,巩固中华民族文化根基。

 

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纠纷,鼓励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转型升级。依法审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设置“环保承诺”投资条件,制定绿色重整方案,推动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在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造性的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抵消超标排放量视角出发,促使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推动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产能。探索以公益信托方式管理使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将修复费用纳入绿色公益工程项目,实现修复生态环境与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有效衔接。

 

三、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注重对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效果的实质审查,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对引入外来物种等不合理、不科学生态修复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指引科学合理开展生态修复。在偷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案件中,统筹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依法确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主体达成的磋商协议,及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及后续处置费用数额,为修复生态奠定良好基础。在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公益诉讼案件中,以拓宽河道确保行洪安全等新型方式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水平

 

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构建协作联动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围绕古树名木管护不周、公共利益受损等城市治理问题,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工作效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家园。在涉行政职能调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准确识别部门职能范围,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联动机制、司法建议、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构建完善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今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持续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履行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使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由于专业处置成本高同时有可燃特性,此类物质的非法倒卖和处置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沉重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有力维护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体现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单位和从业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黎某建邀约张某波、黎某志及黎某培(另案处理)电鱼食用。黎某培驾车搭载三被告人到前河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当阳村转拐子河段,分工配合进行捕鱼。经群众举报案发,被告人相继到案。取保候审期间,三被告人自行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购买裸斑鲤、黄辣丁鱼苗若干投放进犯罪地河段。法院经函询相关机构,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复函证实,被告人在增殖放流前后均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流的裸斑鲤在城口县前河水域属外来物种,不宜在该河段放流,极可能对城口县本地品种造成影响;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复函证实,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有出售水产品的合法资质和许可,无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物种的资质,裸斑鲤不属于本地种。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虽有主动修复水生生态、弥补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之意,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裸斑鲤不适宜案发河段放流,该增殖放流不仅不能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态平衡,故不采纳三被告人关于案发后投放鱼苗进行了生态修复,未对案涉河流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黎某志、张某波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须遵循科学规律合理开展,不规范的增殖放流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会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开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不能起到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环境的作用,反而给事发河段引入外来鱼种,可能造成物种种质混杂、种群退化,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同时向渔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导社会公众学习、遵守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建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监管,对于促进科学合理开展增殖放流具有指引价值。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康与副总经理经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追究其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水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警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张某设等人授意孙某坡、刘某水安排车辆从外省装运四千余吨危险废液至陈某平等合伙经营的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倾倒。孙某坡安排陈某刚、王某华驾驶车辆装运一百余吨危险废液至峡江县某养猪场和某板材厂内水塘倾倒。张某设授意陈某平等人将之前倾倒在某板材厂内水塘的三吨以上危险废液转移至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陈某平等人共从张某设处获取危险废液处置费187.2万元。上述危险废液直接从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偷排至周边农田和赣江重要支流沂江,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和沂江河内的鱼虾大面积死亡。张某设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磋商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经司法确认,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七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转运倾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降低处置成本,跨区域倾倒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危化物,转嫁环境污染风险。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跨省倾倒有毒有害废液,造成赣江及支流水域、沿岸土壤严重污染,危害当地及下游居民用水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运输、倾倒工业废液等各环节的被告人均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盗窃过程中石匾掉落摔断,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和门楼整体性垮塌。两被告将摔断的石匾以2200元出售,两块石匾未能追回。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门楼石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和家庭经济条件、传统村落整体性损害程度、专家意见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统村落标识性建筑损毁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在农耕文明传承中形成,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厚重的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发展演变的实证,属于人文遗迹,其依附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塔桥亭阁、碑幢刻石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难以恢复。被盗石匾及被破坏的门楼依原貌修复后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必有贬损,原生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本案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应承担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为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的依法审理使遭到损害的人文生态环境权益得到救济和弥补,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和美丽乡愁。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传统印染企业,从事棉、化纤的印染精加工业务。由于主营业务受挫、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从事印染行业逾20年,是长兴县某镇唯一印染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是当地重要污水处理企业,整体具备较完整生产要素,持有一定体量排污权,为众多纺织企业提供“印染+污水处理”配套服务,还承担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工作。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推动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促进企业重获新生,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企业深耕污水处理及印染行业,案件处理结果事关居民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当地纺织产业发展前景。遂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杜绝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安全。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开展破产重整,要求意向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要求作为资格审查重要内容。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生产要素市场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重整计划高票通过。企业获得注资后,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企业信用得以修复,走上绿色低碳转型全新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有污水处理产能的传统化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协同破产管理人在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各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升重整价值,取得了保环境、稳经济、促发展的良好效果。本案使破产企业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还促进了当地纺织印染产业绿色优化升级,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的生动实践,对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服务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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