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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3 18:11:55 打印 字号: | |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2010年,习近平同志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时就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加强调统筹“两个大局”,“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他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提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大局中,涉外法治明显是短板、是弱项。所以,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涉外斗争,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例如,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提高应对境外安全风险能力和反制能力。以“一带一路”等我国海外利益密集、海外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健全海外法律和安全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机制,确保我国海外投资安全。加强专门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建设,提高涉外案件司法裁判水平,提高商事争端纠纷仲裁和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要研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特别要熟悉大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程序,掌握法律博弈的主动权和法理制高点。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着力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正在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顺应这个时代潮流,“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有效主导国际重要立法,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清晰地表达中国立场,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努力在全球治理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使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形成合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引领全球化正确方向的基础上,向着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前进。这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时代命题和全球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是各国人民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家应有的担当。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2014年3月27日,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首次向世界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2015年9月28日,他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发展方向,明确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强调要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2018年,他进一步强调:“要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20年5月18日,在人类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习近平同志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倡议,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在洞察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演变大趋势的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前瞻性思考,是习近平同志给未来世界秩序的中国定位和中国方略,构成了新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石。

 

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的论述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是治国理政的一门政治艺术,必须要有高超的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认识好、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一系列重大关系,特别是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安全和发展、秩序和活力等关系。习近平同志对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重大关系进行了深刻论述,作出了明确指示。

 

(一)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法治实践的根本问题。习近平同志以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对政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科学分析,厘清了政治和法治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提供了理论支撑。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即使是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在美国,很多法学家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其政治意识形态左右其重大案件审理。总之,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对法治的影响是内在的、根深蒂固的。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特别是宪法和政治法是关于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复杂规则和程序,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常规形式,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差异必然反映在宪法法律上,体现在法治实践中,法治某种程度上也是政治的风向标。

 

党与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力量的代表,国家政权掌握在执政党手中,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所以,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集中反映为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习近平同志以锐敏的洞察力,旗帜鲜明地指出党与法的关系不能归结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其要害是把厉行法治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达到搞乱人心、颠覆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我们要看清这里面暗藏的玄机,识破其制造“政治陷阱”的本质,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定力和思想定力。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习近平同志对党法关系的科学论述。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要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

 

(二)民主和专政的关系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制度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清醒、强烈的政治自觉,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地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打击敌人、震慑犯罪,防止养痈遗患,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防止授人以柄。

 

(三)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法治和改革是内在关联的、相辅相成的一对关系。习近平同志围绕法治与改革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揭示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内在关系,为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与法治的现代性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他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

 

另一方面,法律不能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法学的基本问题,是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焦点问题。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标志。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总结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和深刻哲理,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并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加重视法德共治,强调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同志在一系列讲话和文章中深刻论述了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一方面,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要促进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形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格局。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应当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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