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依规治党”的概念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命题。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属于国家治理体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治国必先治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也是执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的执政党。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使命和责任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好党、建好党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更好地执政兴国、执政为民。党内法规是对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规范,其核心功能是保证党的领导权和长期执政权正确行使。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核心价值上的一致性以及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它们可以而且必须统筹推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好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优势。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党章精神和宪法精神,才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首先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所谓“衔接”,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制度链条要无缝对接,既不能脱节断档,也不能交叉重复,更不能错位越位。所谓“协调”,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可针对同一事项作出各有侧重的规定,但党内法规的要求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左,以免造成规范冲突、令人无所适从。只有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互相衔接和协调,才能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其次,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能不能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能不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能不能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一条就是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同向发力。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利于促进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产生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基于这一宝贵的经验总结,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立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六)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这是习近平同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的重大关系之一。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我们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注重堵漏洞、强弱项,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发展和安全是辩证的。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只有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的基点上,建设平安中国,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才能实现安全、平稳、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在新发展阶段,只有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才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只有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经济发展强劲动力,不断增强国力、军力、民力和国际竞争力,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才能有效消解民生保障不充分、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安全的实力基础,才能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胜利抵御外部极限施压和武力威胁。此外,统筹发展和安全,合乎逻辑地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与法治、效率与公平、维稳与维权等的辩证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势正在于“发展”和“安全”的统一。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这样短的历史时期内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样的奇迹。”“经济快速发展”是“发展”的奇迹,“社会长期稳定”是“安全”的奇迹,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这“两大奇迹”之所以令世人瞩目,就在于科学把握了“发展”和“安全”这对辩证关系。
(七)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正确处理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是治国理政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重要表现。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面临的基本矛盾是秩序和活力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法治的价值目标和举措有许多,但归结起来就是实现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能够科学有效地解决秩序和活力这一矛盾,达到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目标,就是我们期待的“善治”。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还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他还指出,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要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党政依法治理和社会依法自治相结合。过去,党和政府对社会实行高度行政化的管控,国家包办一切,这种单一的治理模式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实现依法自治,则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党政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有利于形成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的良性局面。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归根到底,“法治”是处理“活力”与“秩序”这一国家和社会治理基本问题的法宝,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划定法治“五线谱”,既把国家和社会各项活动放在“秩序”的理性界限内而不至于“跑调”,又使社会活力能够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谱奏出“中国之治”的华美乐章。
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保障的论述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坚强有力的抓手之一。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多个方面,而人才保障则具有决定意义。习近平同志基于“人才强国”“人才强法”的理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视法治队伍建设,重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
(一)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来,并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强调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习近平同志以“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等概念,取代沿用了数十年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工作队伍”等概念,凸显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职业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好。“专门法治工作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此外,律师队伍和法学教育工作队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教育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要发挥法学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要注重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敢于开展对外法律斗争、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什么要抓住“关键少数”?一是因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而,各级领导干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二是因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三是因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有通过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和活动,才能化为真正的法治力量和法治活力,他们是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的贯彻执行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权利保障的关键落实者。
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促进派,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其次,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善于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复次,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最后,领导干部不仅要自己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还应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科学的、实践的、开放的、人民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深刻把握人类历史演进规律、时代发展变化规律、中国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奉法强国梦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生成的新时代的理论体系,与中国法治建设脉搏同频共振、与中华民族发展命运紧紧相依。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汲取世界各民族法治文明精华、深谙未来法治文明之道的前提下形成的包容而开放的理论体系,与历史的谱系相交、与现代的文明相契、与未来的音律相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良法善治的法治模式、人民至上的法治话语中铸就的人民的法治理论,与人权的法治保障、人民的法治需求、人类的法治理想紧密相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面向实践、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创新的理论体系,必然随着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创新发展,必然在新时代朝气蓬勃的法治进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永葆生命活力。生活之树常青,理论之果常新。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也必将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拓展,形成新的认识境界、作出新的解读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