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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2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5 22:33:20 打印 字号: | |

(三)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互联网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权益保障,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惩处,依法保障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发现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营的潜在风险,通过走访调研,问需企业,号召区内3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协议,定期与区内互联网企业召开研讨会,通过法律风险提示、专业咨询培训等制度引导区内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行,在互联网行业当中激发良性共鸣,取得较好效果。


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万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正当竞争  企业合规

 

【基本案情】

 

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家纺销售电子商务类民营企业。2017年12月初,X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因怀疑竞争对手J公司攻击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与技术总监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雇佣黑客攻击J公司网站(该网站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万某某通过QQ群与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建立联系。2017年12月12日上午,万某某雇佣刘某攻击J公司网站。当日13时许,刘某雇佣朱某等人共同对J公司网站进行DDoS攻击,导致网站租用的服务器被封堵,J公司网站于当日17时15分至18时30分没有流量、不能正常运行。J公司为应对流量攻击、恢复网站功能,付费进行抗DDoS攻击服务。

 

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X公司、万某某、杨某某、朱某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1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X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4月,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发现X公司采取DDoS攻击的方式,破坏了J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引导侦查建议:一是调取涉案DDoS攻击记录、流量数据、防御日志、云服务器工单等客观性证据,明确攻击方式、攻击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时段等事实。二是调取被害单位案发前用户情况,包括个人用户、商户注册时间、数量、交易情况等,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数量。三是调取被害单位购买安防服务的合同、费用支付明细等,查明网络攻击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为保障涉罪企业的正常运营,基于全案情节,建议对各犯罪嫌疑人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开展进一步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方面公安机关并未能调取到J公司网站会员信息,致使服务器用户数量不明;另一方面涉案公司均系南通市家纺销售电子商务民营企业,案件起因系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保护被害企业客户信息。网站用户数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电商平台赖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害公司相关会员信息电子数据,但装订成秘密卷,仅提供办案单位及律师审阅,庭审中不做公开质证,同时及时告知被害公司对相关证据采取的保密措施和知悉范围,消除被害单位担心数据外泄的顾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二是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基于DDoS攻击类案件办理存在的技术溯源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经济损失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检察机关依托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发挥学术、技术委员会作用,与高校教授、网络技术人员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研讨,为案件处理提供理论支撑。三是促成双方和解。检察机关多次实地走访两家单位,从家纺销售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释法说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X公司自愿向J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攻击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网站注册用户数量不能排除系案发后新增等辩护意见。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网站受流量攻击不能正常运行等发表意见,结合证据答辩如下:一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腾讯云服务器异常诊断报告、腾讯云工单、安防协议等证据,被告人商议攻击的时间点、被告单位向黑客转账的时间点与网站实际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点、被害单位购买防护包、委托安防公司防护的时间点相互对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单位雇佣黑客攻击被害单位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1小时以上。二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截至案发时的网站注册用户数据,在去除无效数据和重复数据后应认定为网站用户数。同时被害单位提供的网站鉴定文书以及案发前两年申报材料、新闻报道,亦显示网站用户情况及增长情况,为准确认定网站用户数夯实了证据基础。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采取流量攻击妨碍、破坏竞争对手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利用流量等技术手段攻击竞争对手网站是同行恶意竞争的常见手段。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攻击手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提供网络服务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对行为人出于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等目的,以流量攻击的方式,致使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发挥案例法治教育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推动企业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方面,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送法进企业”,邀请涉案企业代表参加法治讲座、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帮助企业明确市场竞争主体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途径;另一方面,结合办案,通过实地走访等,针对公司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章制度,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检察机关邀请涉案企业代表参加法治讲座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刑衔接  垄断协议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邹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非法垄断丰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目的,2012年7月,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丰城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2013年9月更名为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一方面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在市容监察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利用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2012年至2018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丰城城区及周边商品混凝土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共计2.57亿余元。

 

2020年1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等11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6月3日,应公安机关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事实时,发现丁某甲等人垄断丰城市城区及周边混凝土市场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如下侦查建议:一是查明该犯罪组织与混凝土协会的关系。调取混凝土协会关于限制混凝土生产数量、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自律小组和协会先后通知城区及周边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关于混凝土涨价的通知、协会会员微信群关于统一价格的聊天记录、内部管理办法、协会的职位等级和分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该犯罪组织以协会为载体,借助协会的组织管理行为,实现组织垄断商品混凝土市场的非法意图。二是查明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市场的手段。调取混凝土协会组织巡查队对非协会搅拌站实施的强势打压违法犯罪行为,丁某甲等组织成员拉拢、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公职人员选择性执法、非法限制非协会成员公司进入丰城市场的证据,以证明该犯罪组织以暴力为后盾,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场。三是查明该非法控制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调取城区及周边工地混凝土全部由混凝土协会会员企业供应、非协会会员企业无法进入丰城市场的证据,丰城各工地混凝土价格是否与协会定价一致的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协会涉嫌垄断线索,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证明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市场的程度,以及是否构成行业垄断。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前往市场监管局了解垄断行政案件进展情况并交换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对混凝土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作出结论;有的协会会员单位反映企业系被迫加入协会,迫切希望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混凝土协会长期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场的行为暴露出的相关行业乱象亟待整顿。检察机关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多次前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会商研讨,推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二是协调侦查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反垄断调查取证的相互配合衔接,根据协会各会员单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别认定。三是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丰城市混凝土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工信、住建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丁某甲没有通过混凝土协会对丰城商品混凝土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一是混凝土协会不仅没有垄断混凝土销售,而且通过打击无资质搅拌站,遏制了行业恶性价格竞争。二是丁某甲等人虽然实施了打击非法搅拌站违法行为,但并无相关机构认定构成垄断,不足以认定形成行业非法控制。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丁某甲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一是该组织打击的对象并非“无资质搅拌站”,而是“非协会搅拌站”。本案中两家有资质的公司前期因未加入协会屡次受到打压,后期被迫加入协会,参与了共同非法控制丰城商品混凝土市场,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二是该组织打击非混凝土协会搅拌站的目的是垄断市场。对无资质搅拌站,该组织明知无权处置,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却以拦车、缴钥匙、甚至拆除等违法犯罪行为擅自打压,其目的并非打击行业恶性价格竞争行为,而是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实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三是行政机关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不是认定非法控制特征的必要条件。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协会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尚未出具调查结论,但该组织招揽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巡逻队,大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为后盾统一了丰城城区及周边的商品混凝土价格,足以认定对丰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丰城城区及周边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典型意义】

 

(一)行刑衔接双向联动,形成打击垄断行为合力。本案中,丁某甲等人垄断丰城市城区及周边混凝土市场的行为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收集调取预拌混凝土协会协议、内部管理办法、统一商品混凝土价格的文件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该协会强迫交易、价格控制等事实。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协会涉嫌垄断线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多次前往了解进展情况并交换意见。最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构成垄断,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建议丰城市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对协会会员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销售额3%-8%的罚款,合计罚没2.86亿元。

 

(二)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延伸职能助力行业清源。预拌混凝土是城市建设基础性材料,近年来,国家对发展预拌混凝土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保障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丰城市混凝土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工信部门加强对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混凝土行业的行为监管;建议住建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工作,促进了当地预拌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破网打伞肃清壁垒,纪法衔接严惩“保护伞”。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通过选择性执法等方式包庇纵容,是导致丁某甲等人控制的协会垄断丰城混凝土市场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发现原丰城市市容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甘某某、大队长助理金某某等人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后,经共同研判后分别将相关线索移送宜春市纪委监委。市场监管部门也按照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协同贯通要求,将相关线索移送宜春市纪委监委。后宜春市纪委监委对甘某某、金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检察机关对2人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

 

冯某、黄某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平竞争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某分别担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外卖事业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冯某、黄某某与“尊宝披萨”的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冯某、黄某某,冯某、黄某某则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尊宝披萨”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共计转款人民币54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冯某、黄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冯某的违法所得268万元,黄某某违法所得272万元。2021年7月27日,冯某、黄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11月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冯某、黄某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认定冯某分得的赃款数额为260.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为268万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冯某、黄某某指定收款的涉案人员陈某某、黄某凤的银行账户流水,对每一期的数额进行核实,查清涉案金额。对同案人王某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侦查机关核实王某某行贿资金来源、对“尊宝披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办案组讨论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情

 

审查起诉阶段。冯某、黄某某辩解称S公司与“尊宝披萨”的合作最终决定权均是由公司决策层决定,与两人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两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案发期间冯某、黄某某在非法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尊宝披萨”提供的补贴、超级流量卡分配占比较大,资源配置异常。冯某、黄某某违规为“尊宝比萨”配置巨额补贴、流量等倾斜政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S公司在华南区域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两人是“尊宝披萨”业务的直接联系人和负责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冯某、黄某某均辩称自己属于从犯。通过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等材料,检察机关认定冯某是S公司华南区域相关业务负责人,是黄某某的上级,对于“尊宝披萨”相关的补贴费率、流量卡等有审批权限。黄某某作为大客户销售经理,直接负责“尊宝披萨”业务,与王某某直接洽谈受贿具体事宜。冯某、黄某某共同受贿的540万元基本由二人均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无明显主从之分,依法认定二人均为主犯。

 

在核实资金来源、行贿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行贿企业以及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王某某依法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阶段。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引导两名被告人退赃,一审判决前,冯某退赃25万元、黄某某退赃270万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依法打击犯罪。本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员工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S公司平台,平台员工在收受贿赂后违规为行贿人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帮助,使行贿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危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应积极引导侦查,调取上游资金流水等证据,准确锁定行贿资金来源,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二)注重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健康合规的平台环境对平台内经营者至关重要,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特别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员工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平台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佣金费率、流量加权、平台补贴等方面政策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平台内经营者的舞弊行为;同时引导平台落实保护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国家政策,协助在疫情期间受到冲击较大的平台内经营者摆脱困境,恢复市场活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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