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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全州首例“拒执罪”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02 15:08:25 打印 字号: | |

欠债不还依然逍遥法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面对这种情形,康定法院打击老赖再放大招!10月24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现场见证,部分被执行人被“特邀”到庭参与旁听庭审。

 

2019年4月9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黎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向黎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0余万元及利息。黎某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向康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责令王某某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康定法院经严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14日,康定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申请人黎某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核查、调查结果均显示王某某对位于姑咱镇某小区的多间铺面进行出租,并收取该小区购房户的购房款,自2019起通过微信收款、银行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多次收取租金,数额较大。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谎报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黎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康定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2022年8月,执行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康定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康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获得申请人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今天组织大家到庭参与旁听,希望大家能够自我警醒,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忌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沉重代价。”庭审结束后,执行局法官对旁听庭审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训诫,督促他们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是全州首例拒执罪公诉案件,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力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同时为下一步继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更加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法制建设,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必须遵照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无物,故意掩饰、隐匿财产,逃避法律义务,拒不配合执行,已构成拒执罪。通过“特邀”对拒执罪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警示教育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按照财产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法院判决拒执罪后,还是需要进行偿还的。根据法律规定,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满释放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然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来源:甘孜中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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