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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2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6 17:43:59 打印 字号: | |

──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制度

 

为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人员审判权力职责清单,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范围和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出现意见分歧的,院庭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范围。

 

审判权责清单是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基础。只有严格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才能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确保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同时,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厘清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才能做到监督有据、监督有力、监督有效,防止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序监督的现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院长、庭长、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灰色地带”,避免越权履职导致的风险隐患。《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权责清单,按照不同审判人员类型职责,逐项列明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同时要求探索权责清单的智能化应用模式,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目前,全国法院均已制定了适合本院特点的权责清单。

 

──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

 

“四类案件”涵盖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办理难度和复杂程度较高、权力失范风险相对较大的案件。对“四类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对于“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针对“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还要求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主,推动建立“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系统,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调整完善了“四类案件”范围,明确认定标准、程序、院庭长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院全员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机制。从各地实践来看,抓好对“四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是确保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保证。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促使司法人员权责一致,让法官切实对案件负起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责任豁免的情形及条件;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的精神,明确院长、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错案认定、调查、审议、追究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增强法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

 

为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建立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考核激励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注重采用权重测算等科学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要求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为全面体现法官工作量,《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法官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与专项工作、审判调研、业务指导等,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法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杜绝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时也是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防止法官被错误追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建立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法官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建议,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为了深入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底发布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2年5月底,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四川、云南、甘肃等地按照惩戒程序对57名法官实施了惩戒。

 

──建立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个规定”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建立过问案件信息记录专库,查处违规过问行为,开展警示教育,将“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工作考评,积极推动“三个规定”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制度建立后,“批条子”“打招呼”等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显著减少,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保障更加牢固。各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1月起启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依托该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在记录报告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近20万条,“逢问必录”的自觉正在形成。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制度体系,积极培育“应记必记、应报尽报”的司法环境,有效帮助遏制干预过问案件行为,持续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实践证明,制定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结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提升司法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革除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痼疾,重塑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责任体系。下一步,要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上下功夫,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健全诉讼制度,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现象。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一旦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或者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终环节的审判程序虚置化,侦查一旦出错便一错到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环节上的实质功能,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审判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推进庭审实质化

 

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切实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实践证明,庭审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化,其他所有的诉讼程序运作都会失去意义,程序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严重者将可能酿成冤假错案。因此,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三项规程”旨在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和实质化的审判程序,有助于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有助于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庭前会议规程落实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其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以便庭审突出重点、集中审理。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认定,并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功能作用,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

 

──完善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加强审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力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彰显了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坚定立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纠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如果说纠正冤假错案是实现迟到正义的补救措施,那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人民法院深刻汲取错案教训,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明标准、诉讼程序、职责把关等方面确立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明确提出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三项规程”出台后,人民法院从审判的角度出发,不断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机制,充分依靠法律程序机制,使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更加严密和可靠有效。

 

──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自2010年在全国法院试行。2014年起,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量刑规范化改革历经十余年,取得了明显成效。量刑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量刑思维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规范量刑已成为法官的自觉和常态;量刑程序更加透明,控辩双方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在法庭上公开辩论,法官居中裁判,量刑由神秘走向公开;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均衡,通过规范量刑方法和步骤,明确量刑标准和尺度,促进类案同判,促进公正廉洁,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现实困境,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又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显著特征。刑事速裁程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将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不断攀升,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时间大幅缩短,被羁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快速得到审判,办案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效率得以提升,服判息诉率较高,制度整体运行良好,取得了显著成效。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促进了刑事审判的繁简分流,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二元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又部署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被纳入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开始在全国18个城市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和深化发展。试点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成功吸收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并在全国推广。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变革,体现了我国的诉讼模式由对抗向协作的转变,诉讼理念由惩罚性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消极诉讼主体向积极诉讼主体的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适用案件数量和适用率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已经达到98万件,适用率已超过85%,一审服判率超过95%。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显著节约刑事诉讼成本和国家改造罪犯的成本,促进司法资源的高效益使用,同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再犯率显著降低,从而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和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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