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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6 17:45:07 打印 字号: | |

(三)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存在冲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艰巨。为了破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缓解人案矛盾。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通过改革试点,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群众化解纠纷更加多元便捷高效;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快速便捷终局解纷优势逐步显现;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繁简分流的程序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有序扩大独任审判适用范围,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精准;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线上线下并行的诉讼模式初步形成;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司法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试点成果已被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程序适用机制有效形成。

 

(四)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着力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推动实现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牢。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我国行政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应诉,使得原告容易对“诉权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产生怀疑,也很难将自己的诉求直接传递给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要求。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改革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上升态势,2021年达65.36%,创历史新高,许多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多年保持100%。“告官见官”已成为常态,并向“出庭出声”“出庭出彩”转变,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认同度明显提升。

 

──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出现了积压、审理周期长、办案压力较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让审判资源的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此外,为解决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为避免行政诉讼受到不当干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异地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等多种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破局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针对近年来行政争议不断增多的态势,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但在这一制度的框架内,如何科学地安排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尤其是如何处理法院审判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始终是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的重大而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群众对司法质效的要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程度也日益提升。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重要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针对的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过滤分层功能不足等问题。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点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通过改革试点,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实现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不断优化,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不断提升。

 

小结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和“试金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瞄准制约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巩固深化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做法,并推动上升为制度,促进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三、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健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十八大以来,面对社会治理专业化特征逐渐凸显、特定行业和领域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新要求,人民法院合理集中审判资源,优化司法管辖和职权配置,努力构建与司法职能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和审判体系,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方便人民就近诉讼、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5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底,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分别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巡回法庭设立七年来,共审结行政和民商事案件85946件。各巡回法庭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率先探索实行审判团队模式,落实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升审判质效。各巡回法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巡回区法治建设、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但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背离了司法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造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为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造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2014年12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探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积累了经验。两个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后,审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着力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确保了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

 

──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并就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选任工作、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提出规范意见。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树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推动在27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2019年1月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建立形成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这些改革举措,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的健全,显著提高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设立金融法院

 

设立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提高相关领域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地统一裁判标准,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8年8月20日、2021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相继挂牌设立,专门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四年来,审理了3万余件案件,标的额近8000亿元。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创新审判机制、创设裁判规则,优化司法功能,打造示范标杆,铸就了金融审判的“中国标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积极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努力对接全领域金融开放司法需求,培育更多具有典型意义和规则引领作用的涉外精品案例,输出金融司法的中国规则和裁判智慧。2022年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又一家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多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合议庭,专业化的金融审判队伍已经形成。

 

此外,为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力和案件质效,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先后设立了破产法庭;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南京、昆明等地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随着这些机构的建立,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建设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四)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推动审判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简化办案层级、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8月起在全国507家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各试点法院按照“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的思路,严格控制机构规模,科学设置审判机构,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管理层级得到简化,审判职能进一步优化。2018年6月,中央编办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改革意见,明确了工作重点,内设机构改革扎实推进,与机构设置相配套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为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并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对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提出了专门要求。截至2021年8月,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10145个,其中乡村法庭6201个、城区法庭1234个、城乡结合法庭2710个,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实现了全覆盖。2016年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收案2040.8万件,审结2027.5万件,收结案约占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25%,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志着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迈入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全国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落实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涌现出一大批好经验好做法。

 

小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不断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基本形成。面对社会治理专业化特征日益凸显、特定行业和领域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与新要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继续努力构建与司法职能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和审判体系。

 

四、推进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不仅要求纠纷得到公正处理,而且要求获得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等举措,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水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在立案环节,对是否受理案件设置了较高的审查标准,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行政案件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与此同时,有的法院为了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或者片面追求结案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立案、拖延立案,在特定时间节点不收案。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对登记立案的范围、适用要求、操作规程等作出了规定。5月,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审查”到“登记”,意味着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变化。自此,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可以依法无障碍地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全面落实,立案工作更加规范,诉讼服务同步跟进。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3837.17万件,其中,民事一审9306.25万件,行政一审187.89万件,刑事自诉13.30万件,国家赔偿10.85万件,首次申请执行4318.88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当场立案率超过98%。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在根本上得到了解决。

 

(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效指导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成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努力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探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路径

 

对于纠纷,国家不仅应提供一整套多元化、立体式的化解途径和体系,而且更应关注纠纷更深层次的源头治理问题,以实现“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一站式建设向基层延伸、向社会延伸、向网上延伸、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多元化解、一网通调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讼转变,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法院定分止争职能向纠纷源头和前端延伸。各地法院解纷触角不断向基层网格、企业园区、重点行业领域延伸,广泛参与平安乡村(社区)创建,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有序推进,“家门口”纠纷解决站点充满活力,农村地区优质司法资源供给更加充沛。人民法庭发挥在源头预防调处矛盾纠纷中的“前哨”“堡垒”作用,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上线诉源治理系统,实现矛盾预防、纠纷化解、在线调解、视频连线法官、司法确认等全流程在线办理,通过信息化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赋能。系统上线后,截至2022年2月中旬,全国8813家人民法庭和381个诉讼服务站点入驻,27个省(市、区)实现人民法庭入驻率100%,在线对接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妇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位45043家,依托“网络+网格”“高科技+好传统”集成优势,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就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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