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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附案例+答记者问)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7 18:01:13 打印 字号: | |

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

 

【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平台中,消费者在某店铺消费后,可对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上述内容显示在店铺主页且所有用户可见。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捧场客”软件中,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导致商户评价与消费者实际评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诉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平台内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扰乱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利用“刷单炒信”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

——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郑州张百年医药有限公司诉徐振强、金牛区博鳌保健用品批发部、成都市济世博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百年公司系“张百年”及“虎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以及“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系列产品商品名称及包装权益的享有者。根据在先刑事判决的认定,徐某在其经营的博鳌批发部和济世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与张百年公司生产销售的“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商品类别和名称相同、外包装近似,且使用了张百年公司的企业名称。张百年公司以徐某等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驳回了张百年公司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诉讼请求。张百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张百年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包装高度近似,且标注了张百年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张百年公司或者与张百年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徐某在其经营的博鳌批发部、济世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遂改判徐某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张百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严惩仿冒混淆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再审判决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侵权具体情节对赔偿数额作了相应调整,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

 


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诉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德尔森公司与美弗勒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德尔森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且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等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权。德尔森公司认为,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德尔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尔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其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北京君德同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君德同创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销售,其拥有盐酸胍-氯乙酸法的发明专利权,并将甘氨酸-单氰胺法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2010年6月,君德同创公司与泽兴公司分别签订开发胍基乙酸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和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泽兴公司为君德同创公司加工饲料级胍基乙酸产品,并提供生产设备、场地等支持。协议同时明确,泽兴公司应严格控制胍基乙酸生产技术外泄,也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否则应赔偿君德同创公司的经济损失,合同及保密期限为三年。2012年6月,君德同创公司将生产工艺提供给泽兴公司。后双方于2014年6月终止合作关系。2016年下半年开始,君德同创公司发现,大晓公司在宣传、销售其饲料级胍基乙酸产品时,宣称生产工艺来自于君德同创公司、泽兴公司或与两公司有关。同时,大晓公司出具的产品分析报告显示,该公司销售的胍肌乙酸(饲料级)产品质量与战略合作协议相符。大晓公司为泽兴公司的关联企业。君德同创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泽兴公司、大晓公司共同侵害了君德同创公司胍基乙酸产品的技术秘密,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泽兴公司、大晓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对君德同创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判决泽兴公司、大晓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君德同创公司经济损失。泽兴公司、大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本案具体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在战略合作协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虽然泽兴公司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意义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的附随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泽兴公司仅可以自己使用相关技术秘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披露相关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改判泽兴公司停止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大晓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君德同创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明确,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间届满后,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保密义务。本案对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彭某、珠海泰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彭某曾为炬芯公司员工,并担任高级系统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在炬芯公司工作期间,彭某参与了“芯片量产测试系统”等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工作,后离职进入泰芯公司工作。炬芯公司以彭某、泰芯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炬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泰芯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遂判决驳回炬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炬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责令彭某、泰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一审法院应对彭某、炬芯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彭某、泰芯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案件发回重审时采取临时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术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风险,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示范意义。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下一步,人民法院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和工作协同。

 

一是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维护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针对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举证难、保密难等特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稳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依法有效规制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 “三合一”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协调好刑民交叉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认定标准,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整体效能。

 

三是推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继续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2.党的二十大已经胜利闭幕,请问人民法院对于未来进一步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有何具体举措或者打算?

 

答:首先,关于未来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中央有部署,立法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今年6月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精神,切实加强反垄断司法,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接下来,我从四个方面来介绍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打算:

 

第一,依法审理案件,有效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司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行为,有力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生、医药、电商平台等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出发,直击市场发展痛点,用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坚决及时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民生福祉。

 

第二,完善裁判规则,细化市场竞争行为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适时出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综合协调适用提供具体的规范指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具体的裁判规则,明确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的行为界限。

 

第三,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加强反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建设,理顺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和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关系,促进反垄断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有机衔接和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各自优势,切实形成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第四,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反垄断法治意识。根据司法实践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标杆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案释法、扩大影响。同时,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强化反垄断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促进全社会反垄断法治意识的提升,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个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规则。今年3月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流量劫持、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作了细化规定,通过完善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本次发布的“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综合考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一体保护”的精神,依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助于促进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电子收付的效率与安全。

 

三是强化公平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注重创新导向、权利导向、效率导向、诚信导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本次发布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态度。

 

4.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已经开始施行,能否介绍一下起草中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主要情况?

 

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2022年6月24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通过后,为适应反垄断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

 

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稿解释拟在整合并吸收201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且已有相对成熟司法经验的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稿将根据修改后反垄断法的规定和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状况,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的体例框架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充实了规范内容,从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从程序到实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定。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在近日公布,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及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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