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烈士近亲属有权依法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提起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进行篡改。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16日在网络上传播,多家新闻媒体予以转载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叶挺烈士近亲属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某信息公司的视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视频内容亵渎叶挺烈士革命精神,侵害叶挺烈士名誉,不仅给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信息公司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该法施行后由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案件,明确侵权人除需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外,还应当承担向烈士近亲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英烈权益的保护力度。
案例八
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马金涛同志系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2018年,马金涛同志在执行抓捕毒犯任务中牺牲,年仅30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追授马金涛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马金涛同志因公殉职次日,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对此发表侮辱性言论。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就赵某侵害马金涛烈士名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通过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金涛烈士在缉毒工作中献出年轻的生命,他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全社会学习、弘扬、传承和捍卫。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贬损英烈名誉,伤害烈属情感,同时也给一线缉毒民警带来心理上伤害,已经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赵某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缉毒英雄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容亵渎。本案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英烈精神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和弘扬英烈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英烈革命气节、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九
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合理回应和批评
不构成侵权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于2015年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分社在网络平台上以《心声︱“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为捍卫英雄名誉写的一封公开信》为标题予以发布。某报社主办的杂志发布略作修改后的该文章,标题为《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某写给勇敢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同志们的信》。洪某认为案涉文章中有对其侮辱、诽谤的言论,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报社立即停止侮辱诽谤、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历史共识相违背。刘某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予以发表是对洪某文章的回应和批评,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某报社未侵犯洪某名誉权,判决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大无畏牺牲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洪某发表两篇文章,用细节贬低、损毁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和英雄形象,明显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挑战,必然招致回应、批评。本案依法捍卫了社会公众对歪曲英雄烈士事迹行为进行批评的权利,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
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居住权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现年83岁,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32万余元。2021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
案例答记者问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不仅有战争年代的英雄烈士,也有当代社会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烈士,请介绍一下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和发布案例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包括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还包括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国家建设中无私奉献的英雄烈士;有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卫国英雄烈士;有我们身边因公殉职的缉毒民警,也有“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需要说明的是,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永远铭记英烈的英雄事迹,世代发扬英烈的英雄精神,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二、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例如,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某信息公司篡改叶挺烈士革命诗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伤害烈属感情,叶挺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发布的3个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
二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人身着仿纳粹军服在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并在网络上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例如,这次发布的3个刑事诉讼(包括2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罗某、肖某、仇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侮辱、诋毁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科以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不断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请介绍关于烈属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害烈属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烈属的人身财产权益;畅通烈属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为烈属维权诉讼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对烈属的司法救助、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及时处理烈属的涉法问题,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维护烈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董某现年83岁,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老人住房被拆迁时,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其意愿将孙女名字加在拆迁协议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卢某却擅自将房屋卖给同事李某,后来李某起诉卢某和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法院认为,房屋被老人孙女卢某擅自转卖的行为既不合法,又违背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此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有利于推动营造关爱烈属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