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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24 10:29:46 打印 字号: | |

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案情简介

 

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支米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阳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恒阳公司授权衣支米公司为广东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商。新恒阳公司于2020年11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衣支米公司于2021年4月向新恒阳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578,456.53元,但经管理人审查未予确认,遂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给付奖励的条件为广东地区独家销售代理并禁止跨区窜货,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改变了销售模式及销售地域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仍应给付奖励及如何奖励,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定,但未有证据证明对奖励条款重新约定。另外,根据历次对账函显示,衣支米公司均欠新恒阳公司大额货款,如存在奖励,衣支米公司理应就此奖励金额主张抵扣欠款,但在对账过程中双方从未涉及奖励事宜。王红旗既是衣支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曾是新恒阳公司的职工,对新恒阳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为明知,如存在奖励,其未及时申报债权亦不符合常理。从新恒阳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向衣支米公司发出的询征函的提示内容看,双方已对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债权债务结算完毕并予以确认,也进一步说明案涉《销售代理合同》未实际履行,亦不存在新的奖励条款的约定。故对衣支米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新恒阳公司享有债权578,456.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专家点评(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有一个常被忽视的重要领域,即每个重要的破产案件都有大量的衍生诉讼,这些案件处理不好,会极大影响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加大破产程序的司法成本,甚而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破产衍生诉讼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重视破产衍生诉讼,不仅能够促使破产程序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还能有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平衡,化解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矛盾与纠纷,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的公平清偿和集体清偿价值。

 

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破产衍生诉讼中较多发生的一类案件,破产债权确认是破产制度中为妥善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司法审查确认程序。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作为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环节重要的法定异议处理程序,对于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它对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债权人表决权的确认具有实际意义。

 

本案紧紧围绕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实质,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基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本案债权确认程序的正确适用,不仅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流失及债权人最终可受偿利益的不当减损,而且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东北经济正处于全面振兴、优化营商环境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攻坚阶段,高效办理破产案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而聚焦妥善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则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抓手。本案在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以平等维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衍生诉讼的实体价值与程序意义,注重其对整个破产程序司法审理专业性与权威性的影响,注重法治思维与市场化思维的运用,既有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好破产案件,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帮助困境企业脱困重生,实现市场出清、民生保障、企业救治,助推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准确办理破产衍生诉讼,为促进东北地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服务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东北振兴迈上更高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十、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解决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难题

——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

 

1.案情简介


隆鑫系企业包含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其中隆鑫集团下属隆鑫控股连续多年入选中国500强企业。隆鑫系企业已发展成覆盖摩托车制造、环保、汽车销售、房地产、金融等领域的多元化产业集团,资产涉及A股和H股三家上市公司控制股权,两家上市公司参股权以及境外公司股权。受多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8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受隆鑫集团控股,是重庆知名汽车经销商集团,受关联担保影响亦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9月29日,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分别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重庆五中法院对预重整及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辅助机构指导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与债权人开展协商谈判,制作重组协议,招募投资人。2021年11 月16日,债权人重庆车生缘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申请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2022 年1月 30 日,重庆五中法院依法分别受理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该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3月10日,重庆五中法院依法分别受理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 年5月10日裁定该四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法院对于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的重整进行协调审理,一体化推进。

 

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的重整涉及利益主体多、考量因素多,内容复杂。法院在预重整阶段采取“弱介入”,充分发挥私力脱困程序的灵活性,充分发挥庭外重组阶段的市场化功能。预重整辅助机构指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开展大量谈判协商,汇聚各方意见形成的重组协议和投资协议通过了市场化筛选。进入重整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批准,以重组协议为基础制定的重整计划具备了司法权威性。

 

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内部构架复杂。隆鑫系企业下属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内部高度混同,但两系之间的资产和营业关联度弱。由于两子系债务严重关联,均无法单独成功重整,因此对两子系分别实质合并重整,同时对两子系的关联债务处理、出资人权益调整等进行协调审理,从而整体化解了企业债务。

 

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普遍面临投资金额大、单一产业投资人无法应对多元化产业的难题。重整过程中,通过深入挖潜,全面真实披露信息,吸引投资人参与竞争。选择具有不同优势的东部沿海地区基金投资人与西部成渝地区产业投资人组成投资联合体,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人募集和管理资金的能力与产业投资人产业背景优势,各施其长、相互配合,解决了多元化产业需求的匹配难题。

 

“庭外重组+重整”和“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的灵活运用,诠释了如何综合运用破产制度,充分借助市场力量,解决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重整难题。隆鑫系企业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债务420多亿元,维护了7万余户中小投资者、2000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的目标。重整还推动了企业生产更新换代,在全国率先开启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专项IGBT芯片设计,实现了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苏注入“强心剂”。

 

2.专家点评(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而产生的一种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不仅具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化解争议等实际效果,还具有鼓励当事人自治与市场化协商、积极及早自救、自动自觉遵循法治的良好社会导向。预重整的有效实施既离不开充分的市场化运作,也离不开有效的法治化约束。本案中,在庭外重整阶段,法院采取“弱介入”的方式,充分发挥庭外重组的市场化脱困功能,让企业与各方主体进行市场化商业谈判,通过市场化筛选形成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防止庭外重组沦落为司法重整的庭外延伸。同时,法院也为预重整提供合法性和方向性指引,实现了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有效衔接。也正是由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有效结合,吸引了基金和产业投资人结合自身优势,形成合力,较好解决了多元化投资需求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集团和关联企业的存在已是常态,为了解决上述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实质合并和协调审理适用标准,谨慎确定实质合并企业的范围,妥善把握协调审理的程序节奏,为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良好的条件。本案中,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金菱集团相关企业能够形成各自的重组方案和投资方案,但是两个子系之间关联债务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债权人和投资人都会止步不前。本案两个子系的重整计划对关联债务的清偿做了协调,消减了关联债权人和投资人的疑虑;对招募投资人的进度做了协调,推动了重整计划同步形成;对主要程序节点进行协调,两个子系的重整相互促进,最终一体化推进重整成功。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和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隆鑫系企业重整案为人民法院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探索一条拯救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的道路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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