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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文)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28 20:38:03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暨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研究室主任李照彬发布了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挖掘以信息化数字化驱动引领四川现代化发展的潜力,四川高院面向全省三级法院征集了近三年审结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促进涉信息化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上规则明晰,以及在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在全省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共征集备选案例83件。经多轮评审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评选出“李子柒案”等10件案件作为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网络知名品牌运营、人脸识别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影视作品网络传播、3D植物模型、区块链存证、互联网市场监管、直播带货及行业秩序规范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生活,切切实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柒文化公司)系李佳佳(艺名“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公司)共同成立的“李子柒”品牌公司。公司设立后,子柒文化公司与杭州微念公司签订《品牌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子柒文化公司由杭州微念公司运营。子柒文化公司创作大量优质视频,“李子柒”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提升。后双方因股权结构、运营利益分配以及合同履行等事项发生纠纷。2021年10月,子柒文化公司诉请杭州微念公司向其支付经营收益及逾期利息,并请求将电商平台店铺账户变更为子柒文化公司,移交店铺财务权限等。2022年6月,杭州微念公司反诉请求子柒文化公司向其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与此同时,双方围绕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公司决议效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事项形成系列纠纷。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不要“一判了之”、力争“一审就活”,既保护传统文化国际传播品牌,又保障新兴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当地政法部门支持下,最终促成双方于2022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前期收益结算、后期子柒文化公司股权变动及杭州微念公司使用“李子柒”品牌等事宜达成一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突显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丰富了新兴产业发展司法调解的“东方经验”。

在法律效果方面,本案对社会具有较强的价值导向和行为示范意义,既引导民众理性看待资本与创新创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兼顾保护该类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民创新创业的热情,形成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又引导民众增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有效提示创业过程中涉股权、商标和盈利模式等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网络消费中知情权、平等交易权等的保护,倡导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会效果方面,“李子柒”品牌全球粉丝达1.5亿,两次刷新YouTube等海外渠道中文订阅量吉尼斯世界纪录,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大影响。本案在依法平等保护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运用多元解纷力量,以调解方式促进双方握手言和,不仅最大程度依法支持双方的诉求,一次性解决案涉合同纠纷和衍生纠纷,而且最大限度延续了“李子柒”品牌前期经营成果,降低诉讼对品牌形象、价值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结案效率高、品牌伤害小、利益分配均的共赢局面。

 

推荐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获案外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授权,将《飞驰人生》《流浪地球》《我不是药神》《战狼2》《湄公河行动》等影视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播放。影片标有“优酷会员专享”“优酷独播”“优酷”等字样。2020年10月,优酷公司发现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的网站,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和付费视频等,并去除视频广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的经营者,其作为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运营商,为保障网站正常运营、获得影视作品相关版权等付出大量成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优酷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

 

 

二、典型意义

视频网站系典型的平台运营模式,连接着市场需求方和供给方,形成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以及广告投放主体之间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体系。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违规收费等侵权行为,是推动当前以视频为主要传播方式的大众传媒类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律并不限定具体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各类“搭便车”“走捷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以此保护和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升级和推陈出新。本案中,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投放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与广告投放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厘清了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舒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盗窃等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舒某将非法获得的被害人肖像照片用技术手段合成虚拟肖像视频后,植入经刷机处理的手机,再通过“借贷宝”APP人脸识别认证,共侵入他人账户70个,通过变更账户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记录信息、虚增债权债务记录或窃取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同时,舒某还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突破人脸识别技术的手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盗窃财物、诈骗等系列行为。王某明知舒某购买虚拟视频刷机包程序工具系用于突破人脸识别系统,侵入他人账户,仍向其提供刷机服务或出售经刷机后的手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构成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二、典型意义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社交属性强、易采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实践中,一些滥用人脸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本案即是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本案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漏洞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效果,警示公众既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又要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提示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技术壁垒,守好技术进步带来便捷之时的法律底线。

 

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音乐公司)发现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音乐公司)发行的虾米音乐APP以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设链的方式,向用户免费提供咪咕音乐公司曲库的歌曲。咪咕音乐公司以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被诉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免费使用同业经营者咪咕音乐公司曲库中的歌曲,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扩大曲库的成本转移给咪咕音乐公司,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一些消费者无须成为咪咕音乐公司的用户即可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服务,降低了咪咕音乐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咪咕音乐公司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赔偿咪咕音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二、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经历了由传统唱片到数字化时代的跨越,数字音乐产业内部竞争也日益激烈。在正当、诚信、有序竞争的同时,非法盗播偷放无授权歌曲、批量化冒名洗歌、跟随式抄袭创新产品、逃避或对抗监管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本案系四川法院适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首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咪咕音乐公司和阿里公司都是数字音乐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本案明确界定了以盗链方式播放同行业竞争者曲库歌曲,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扰乱数字音乐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为数字音乐市场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红绿灯”,积极引导数字音乐平台良性竞争、健康发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四川迈视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迈视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视崔公司)专业从事网络数字化3D植物模型制作,并于2020年分别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证书和江苏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其中包含案涉的81套3D植物模型。迈视崔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以上作品,价格为每套665元至7350元。2020年3月,迈视崔公司发现李某某在淘宝平台上以打包方式销售迈视崔公司制作的81套模型,销售单价为150元,销售客户超过20户,遂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在网络上销售迈视崔公司作品并提供下载的行为,侵犯迈视崔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令李某某停止侵害,赔偿迈视崔公司损失20万元。

 


二、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经济、数字消费、数字教育等概念蓬勃发展,也产生数字植物的概念。数字工作难度高、专业性强,一旦形成诉讼也可能产生相应的证据举证困难。迈视崔公司的数字经营方向在国内尚属首家,该类公司全球仅六家,其产品于2022年4月被四川省版权协会授予“2021四川省版权产业评选作品创作奖”。本案系迈视崔公司产品遭受侵权的第二次司法维权。2020年第一次侵权诉讼后,人民法院针对其维权能力不足,提出采用时间戳等方式有效固定证据等多项司法建议。迈视崔公司在本案中举证能力明显提升。本案提示,科技公司要树立数字科技和风险防范双重意识,并对网络上出现的大量同类型侵权行为也起到警示效果,对同类小微型科技型企业构建依法良性循环模式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成都灵动音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成都灵动音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音符公司)获得音乐作品《过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财产权。2021年1月,灵动音符公司发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未经授权,在酷狗音乐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过客》音乐作品的付费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灵动音符公司对前述行为进行了区块链存证,并以酷狗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酷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酷狗音乐网站上线的涉案歌曲与灵动音符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灵动音符公司的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酷狗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定真实性并采信。酷狗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在线传播、下载服务源自合法授权,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认定酷狗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判决酷狗公司赔偿灵动音符公司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

 


二、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四川首例采信区块链技术取得的音乐作品权属证据的生效案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智能设备的普及,数字音乐形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体唱片成为主流传播媒介。数字音乐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复制、传播、存储音乐作品的成本大幅降低,但取证却不易固定,致使数字音乐产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征,对数字音乐固证存证提供了可行思路。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存证平台资格、技术手段安全性、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的重点审查,明确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健全电子证据裁判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和数字音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李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相关地方社保机构劳动保障系统服务,其推出“社保下乡”(即深入村社为百姓进行现场免费社保认证)的运营模式为退休居民提供网上社保生存认证服务。其间,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利用业务便利现场采集被认证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及人脸信息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手机卡和注册支付宝账号,从而非法获得卡商支付的佣金和支付宝拉新的赏金“红包”。先后在达州、巴中等地获取非法利益55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判处李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二、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政府行政方式,创新政务流程管理,提高政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有关行政方面作为社会最大的“信息资源中心”应当承担更加审慎的信息安全保护职责。本案中,所涉地方社保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公司合作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服务,本是加强民生保障的有力措施,但相关互联网公司员工借业务之便,非法搜集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并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有力打击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提示行政部门加强对政务外包业务的必要监管和审慎审查,既要注重对外包机构资质能力的审查,也要注重业务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忌“一包了之”。尤其要警惕互联网业务模式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和过程监督,防止他人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不法之利益。本案例还提示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增强社会责任主体意识,特别是在提供政务服务项目过程中,应当切实肩负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良好法治秩序的社会责任。

 

推荐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张某与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及什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某医药公司旗舰店购买了两盒“清眩片”药品,该药品宣传“脑供血不足1盒就够”,后张某向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医药公司销售假药,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并给予举报奖励。2022年1月,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向什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告知书,并对该医药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什邡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作出《限期提供证据及释明通知书》后,张某未回复。2022年3月,什邡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证明其向电商平台实际核实过具体交易信息,其作出的告知书证据不足;什邡市人民政府未向电商平台核实张某交易信息真实性,仅基于当前的商品宣传信息和商品质量检查以及张某未回函的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告知书和复议决定,并要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重新处理张某的举报。

 

 

二、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交易模式从传统的“线下”升级到“线上”,市场监督部门作为市场主体服务者、市场秩序维护者,面临诸多新任务、新挑战,应当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针对性地规范、细化监管流程,才能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本案判决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也提示同类监管主体,在借用数据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面对网络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组织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加强信息化监测、大数据分析,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而实现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同心同力深入推进网络营商环境建设。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案例九  四川盛世共享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艺禾盛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四川盛世共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四川艺禾盛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禾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艺禾公司负责分三阶段为盛世公司打造抖音直播销售矩阵,盛世公司每阶段分别付费。盛世公司支付第一阶段费用后,认为艺禾公司未履行运营抖音账号最低达到20万粉丝量级的合同约定,且线上直播营销的销售矩阵计划未同时开始运作,未完成直播带货任务,起诉要求艺禾公司等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就何时启动直播、第二阶段何时完成纯利润数额要求等进行明确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条款与合同目的,足以认定盛世公司已给予艺禾公司合理的履行期限,艺禾公司在该期限经过后仍未履行直播带货等合同义务,故判令艺禾公司退还盛世公司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二、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网络消费新业态正逐步成为潮流,敏锐的商家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纷纷希望搭上便车增加“网红”热度,以扩大旗下商品和品牌的知名度。本案中,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明确约定不同阶段费用支付的节点和具体条件,相关内容散见于协议的不同条款,由此造成双方理解认识上的分歧。人民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此类交易模式的主要特点与核心内容为出发点,运用合同条款的文义和体系解释方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作出准确、公正的判断,以司法的力量助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也提示相关经营者,尝试通过新平台新模式推广业务时,需要重塑新时代契约精神,应当全面了解合作的方式与细节,重视书面约定,将合作目的和预期目标等设置为相应的合同条款,以此减少纠纷的发生。

 

推荐单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四川殊立特传媒有限公司与毛某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四川殊立特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殊立特公司)与毛某(乙方)签订《网络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演艺经纪事宜,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名誉和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合作期半年,乙方如提前解约,须向甲方支付解约金、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毛某按约定进行网络直播,内容主要为才艺表演、做游戏等,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高低决定主播输赢,输方主播被公司安排接受内容低俗的惩罚吸引观众。其间,毛某等人因不满公司安排主播陪异性吃饭喝酒、加微信聊天、提供私密照片等吸引男性观众的做法,于2021年11月初申请离职未获准许,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殊立特公司,并于12月1日停止合作。殊立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毛某向其支付解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殊立特公司安排毛某等主播通过线上接受惩罚的低俗内容吸引观众,以及线下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等媚俗手段,与打赏的“大哥”维护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大众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违反了合同约定,毛某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故双方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12月1日提前解除。因殊立特公司违约在先,故对其要求毛某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殊立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作为当今信息化时代人们喜闻乐见的交流形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广泛,其在创造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滋生诸多乱象扰乱网络公共秩序,有违社会风尚。本案中,经纪公司以高收入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从事主播行业,名义上帮助主播发展演艺事业,实际要求主播用低俗、媚俗手段来获得直播间异性网友的高额打赏。本案判决对经纪公司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于倡导主播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规范直播行业秩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对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下一步,四川法院将围绕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需求,推动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在数字四川“5G+工业互联网”信息化产业升级进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新业态劳动用工及虚拟财产保护,护航“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落实落地,奋力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四川篇章。


 
来源: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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