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执行法院引入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企业资金不断流、企业不破产、生产不停止、工人不下岗,被执行企业得以存活、债权人利益稳步实现的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等
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
执行法院: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底,河北安国法院在执行某药业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仍有80多件正在审理中。安国法院立即传唤公司负责人,了解到公司因未能按约定给供货商付款,引发大规模诉讼。安国法院通过查阅账目、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拖欠473名个体工商户货款达1800余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有1700余万元,公司设备、资质等生产条件都具备。如果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公司的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继续执行只能拍卖公司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一个经济实体也将随之消失。大部分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安国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果断协调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将尚未起诉的供货商也纳入解决范围,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集思广益,最终确定了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第一,委托会计公司接管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监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第二,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对公司资产“活封”。第三,由法院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应收公司债权。第四,催收到账的案款交付公司,公司每月对供货商按照各自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偿还。
目前某药业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月营业额近百万元,累计偿还货款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安国法院通过引入“临时管理人”这一措施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该案件用活了破产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制度,扶持企业平稳度过“疗愈期”,为经济实体发展注入了活力,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提高了执行效率,达到了对涉企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执行要旨】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要快、准、稳。案件处置中既要妥善维护当事人、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又要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结一起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从立案到成交,武汉中院用时48个工作日(含公告一个月)推进立案、查控、约谈、评议、挂网、拍卖系列执行流程与各项工作,真金白银兑现申请执行人10亿元债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
被执行人:某资本公司、某股权公司
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托公司与被告某资本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某股权公司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原始股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资本公司违约,信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资本公司向原告信托公司支付8.8亿元投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令原告就质押的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信托公司于2023年1月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重大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武汉中院证券基金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首次约谈,迅速确定本案债权兑现的关键是4亿股股票的处置。立案时,股票市场价在2.2元/股左右,案涉4亿股总价至少八九亿,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还将影响到股价、股民利益及上市公司发展,牵一发动全身。执行人员抢在春节休市前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查控。经查,案涉4亿股股票现已转为无限售流通股,武汉中院系首封法院,具备处置权。合议庭随即就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三种处置方法的利弊反复衡量,最终选择将案涉4亿股股票拆分三个资产包以拍卖日前20日均价八折作为起拍价进行挂网拍卖;为实现股票价值最大化,选择在目前股市与股价行情较好的“年后小阳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最终,通过总计148次出价,94次延时,在19万人次拍卖围观下,案涉4亿股股票以单股均价2.5元,总成交价10.03亿元全部成交,溢价率达到24.8%,火爆的拍卖行情带动了二级市场行情。当天,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上涨4%。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向武汉中院送来“高效执行 助力金融”的锦旗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行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执行突出了兑现胜诉债权的“快”、 股票拆分市场化处置的“准”与涉企金融案件执行方案的“稳”。武汉中院通过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持续更新执行理念,进行专业化案件类型分流,深化改革创新,推行执行方案专业定制,实现兑现胜诉债权和推动经济发展并重,也为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类案提供了成功范例。
案例九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执行要旨】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注重在强制执行中把握善意要求,通过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充分运用“宽限期”推动解决“执行难”、实现共赢,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利影响,有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大庆让胡路法院对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于2022年5月20日前给付刘某某合同价款40000元。2022年6月23日,刘某某申请对郭某强制执行,经初步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5日,刘某某进一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到郭某当前所居住的肇东市新华村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法官当即带队赶赴新华村并顺利找到郭某。经调查,郭某刚刚在村里宅基地圈养了25头猪崽,于是刘某某主张将猪崽强制执行变现。
经进一步了解,这25头猪崽是郭某在亲属处借款12500元购买的,如现在强制执行变卖猪崽,根据市场价值仅能执行到位1万余元,一方面刘某某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另一方面郭某的债务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为更好保护双方权益,执行法官经综合考虑提议,由郭某暂时喂养这25头猪崽,待6个月时间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同时,执行法官向郭某言明利害、释法说理,告知其若擅自处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亦对此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猪崽已经养成可以变卖。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25头生猪共计变卖83100元,被执行人郭某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欠款40423元,郭某在偿还亲属12500元购买猪崽的借款后剩余款项3万余元。案涉双方均对执行干警表达了谢意。申请执行人表示多亏了法官的执行方案,他的欠款得以一次性全部清偿,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则表示感谢法院给予他履行的宽限期,让其不仅清偿了两笔债务,自己还能有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执行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而执行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设置履约宽限期,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有力促进了“两难”变“多赢”,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十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执行要旨】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化解类似潜在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某物业公司以涉案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且其仅为小区管理方而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周某、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与车位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方三方座谈,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建议书》,指明其在车位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依法依规安装充电设施。最终,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与涉案车位产权方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在对栖霞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中表示,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在后续管理中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部门等单位,统筹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则是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执行,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在基层社区的推广、落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本,为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民生权益无小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的落地,既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使用相关车辆出行的便捷程度,又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更好满足业主的多样化需求,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预罚款”措施和“司法建议”机制,既展示强制力警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设定宽限期给予其维护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力发挥建议机制的柔性司法监督优势,全方位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成效。
答记者问
一、黄局长提到,能动司法对法官的智慧、能力要求很高,请问从最高法的角度如何引领基层执行干警依法、科学能动执行,有效防止乱执行?
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是底线,能动执行是更高要求,而高素质执行队伍是保证。所有问题中,人的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简要来讲,我们会通过规范-培训-监督三位一体的方式保障能动执行在法治轨道运转。第一,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执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尽管近年来最高法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新问题仍层出不穷,填补规则漏洞,统一办案标准有所滞后,致监管失去针对性和准确性。今年我们将推进失信、限消、拒执罪等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的司法政策文件,配合强制执行法立法程序,织密制度铁笼。第二,加强执行队伍培训。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执行队伍培训。持续引导广大执行干警深入学习、思考、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出发做好执行工作,同时抓实建强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第三,主动接受内外监督。执行系统内,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零报告负面清单”,对违反规定未报告人员,严肃追查,绝不姑息。同时开展专项督导,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队伍建设、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执行系统外,我们将更加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项督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等全社会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实做优“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打造立体化执行监督体系。
二、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明明有钱,但却通过假离婚、关联交易等方式提前转移财产,导致“无钱”可执行。最高法对打击此类行为有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而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是我们执行工作重点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坚定不移推进执行联动和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打击规避执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执行工作能力的提升。其中,首要的就是提升执行查控能力,进一步拓宽网络查控系统功能和覆盖范围。目前,已经建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为主、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已经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原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不动产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截至2023年4月底,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累计查控案件13628.08万件,累计冻结资金28044.58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81963.89万条,车辆19018.00万辆,证券42195.43亿股,渔船和船舶371.79万艘,网络资金1009.75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升级“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实现对当事人实名注册电话号码、已送达地址和户籍信息的“总对总”查询功能;加强与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共享,拓宽查控范围或深度;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改造,缩短执行查询周期,提升执行效率。
二是深入开展联合信用惩戒,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自觉履行义务。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我们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措施进行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彰显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了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有力助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23年4月初,有1144万余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三是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和实践要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院等政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包括联合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畅通公诉和自诉渠道,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等,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探索建立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让逃避执行行为无处遁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借力,智能分析被执行人行为,分析其履行能力,精准发现逃避执行行为。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发“E链云镜”智能分析系统,搭建“静态数据+动态行为”分析模型,整合被执行人移动支付、网络购物、大额消费、网络活动轨迹、信用等级评估等动态数据,构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5级评价体系,一键生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报告,让失信被执行人原形毕露。如在冯某欠付某公司5416元贷款案中,冯某自称失业在家、无力偿还,但系统分析发现其同期网络消费支出近4万元,其中“直播打赏”超1万元,系统自动评定其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余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余某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但系统分析显示,余某近一年内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等支出超20万元,该院立即向相应的互联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精准切断移动支付路径,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人利用漏洞,找“黄牛”能买到票,对此,人民法院有什么对策?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2021年第一季度上海法院开展“织网行动”专项执行活动,重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规避限制高消费令行为。会同公安开展专项打击,深挖违法购票线索,上海宝山区公安机关共抓获“黄牛”11人,对规避限高措施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打击和震慑。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结合调查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打击行动,包括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同时,对“黄牛”顺藤摸瓜、露头就打,依法依规开展打击。
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一个层层递进的惩戒体系,对不同情节的拒执行为施以相应惩戒,体现强制执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特点。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视情节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而言,如果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这里,特别提醒有钱不还的被执行人,切莫自作聪明、切莫以身试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依法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惩戒和教育引导作用。2022年,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198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适时出台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发布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凝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强大合力,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四、2022年,执行工作成效显著。请问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今年执行工作有什么新的“大动作”?
为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以能动司法助力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今年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进执源治理,扭转执行案件增长趋势
一是坚持“源头管控”“未病预警”。建立诉前、诉中“执行不能”风险告知制度,提升诉前和诉中保全比例,构建判后督促履行制度和执前调解制度,促进形成“在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扫除障碍”的工作模式,通过“诉源治理”推进“执源治理”。二是推进“执破融合”扩面增容。发挥执行程序的强制功能与破产程序的清算、重整功能,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逐步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
(二)发挥执行工作助力诚信体系建设作用,打通联动机制堵点痛点,提升综合治理执行难效率和效能
一是夯实拓展执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争取中央依法治国办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支持,将解决执行难纳入各地依法治省(区、市)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二是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三是对尚未落实的联合惩戒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等方式,确保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全面落实。
(三)推进信访实质化解,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有信必复”是我们今年执行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执行局已将办理执行信访、进一步落实“有信必复”作为主题教育专项活动,并开启“五月执行信访攻坚行动”。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部署干警下基层、包信访、真化解专项工作,明确各级法院执行局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工作制度,集中出清历史积案,有效减少越级访、重复访,推进信访实质化解,及时解决群众在执行领域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